组织自助游有风险 法律责任不能AA制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1-15 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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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这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隐患。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家属诉自助游组织者李某民事赔偿一案。李某系某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在网上发布“周日徒步登山野炊戏水一日游”的信息。张某看到信息后,向李某交纳了60元的费用,但在同年9月17日的户外登山活动中,不幸意外坠落死亡。张某家属诉诸公堂后,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极目新闻11月10日)

  对于自助游活动,让人们印象最深刻的就是AA制了。人们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既轻松、简单又省钱,故而自助游也被称作是“不受商业的蒙蔽和束缚的旅行”。活动的组织者也能起到“桥梁”作用,为什么在这起纠纷中,成员发生了人身意外,组织者李某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实质来讲,李某行为属于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判断户外活动为AA制和商业经营,最根本就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纯粹的AA制,组织者不仅要负责制定行程、问题答疑、活动实施等,还需要和其他成员一起共担费用。尽管组织者李某也提到,“活动全部为AA制非营利性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活动开支,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亏钱的”,但问题在于,这种活动既然为“非营利”“公益”,为何不事先向成员说明?而组织者收取费用,也是“个人作主”“随心支配”,很明显与一般意义上的AA制存在区别。

  翻看我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如此规定,正是考虑到旅游活动带有风险,需要加强活动组织,确保人身安全。再看李某组织户外活动,长期在网上“组群”,并收取一定费用,虽无旅行社之“名”,却有旅行社之“实”,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令人向往的自助游,除了“诗和远方”,还有暗藏的安全隐患。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得到最有力的维护。作为自助游的组织者,要看清活动的风险,履行应尽的义务,当好保驾护航的“安全员”。从近年来涉户外活动纠纷案判决结果看,组织者固然有因为AA制被免责的,也有不少因为实际从事商业经营而被判担责的,上述案例也是如此。

  欧阳晨雨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刘阳禾】

(原标题:浙江举行庆祝第25个中国记者节暨颁奖报告会 更好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
来源:潮新闻  作者:浙江日报记者 王璐怡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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