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国际

“搭便车”出事故如何担责?最高法解答

2024-12-05 07:16 新华网  

据悉,10月21日午间,南方航空一航班疑似出现“擦机尾事故”,致后机身下部、散货舱内部受损,飞机型号为波音B787-9。

欧亚国际会员(认证)百度信誉V-6493007。浏览:6493007次,点评:100次 好评(100%) 中评(0%) 差评(0%) 海南一五星级酒店过冬套餐160元一晚。欧亚国际代理开户

  “搭便车”出事故如何担责?

  最高法:适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上述5个案例中,包括“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显示,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提到,“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惠小东】

(责任编辑:卫嘉)
分享到:
领导留言板客户端下载

精彩推荐

手机人民网:国台办新闻发布会青岛新闻网首页新闻头条银川新闻网央视新闻中国新闻图片网湛江新闻新闻结构山东新闻联播北京新闻 营山新闻福州新闻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荆州新闻网巴中新闻银川新闻网镇雄新闻网六安新闻网经济新闻兰溪新闻网 铜陵新闻网最新新闻热点事件山西新闻联播新闻学河北新闻联播 新闻发布会新闻稿宿松新闻腾讯新闻网英语新闻网站搜狐新闻网  邯郸新闻网国际新闻界香港新闻网北京新闻新浪新闻  新闻与传播研究许昌新闻新闻网山东新闻武汉新闻  新闻时政新闻揭阳新闻网中国质量新闻网每日新闻  朝鲜新闻337p人体粉嫩胞高清大图江苏新闻网日照新闻泉州新闻  九派新闻青海新闻网中国新闻周刊极光新闻经济新闻  看看新闻湖北新闻国际新闻最新消息芜湖新闻山西新闻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