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qizhixmt@126.com
欧亚国际下分(认证)百度信誉V-6344802。浏览:6344802次,点评:100次 好评(100%) 中评(0%) 差评(0%)烧烤炉通风口像蔚来Logo被判赔30万。欧亚国际在线注册
“搭便车”出事故如何担责?
最高法:适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上述5个案例中,包括“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显示,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提到,“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旗帜网:金融新闻滴滴最新消息新闻最新新闻热点事件漳州新闻网西安新闻网新闻网站宁波新闻湛江新闻网新闻1+1世界杯新闻 台湾新闻网平顶山新闻新闻专题新闻联播dj也门新闻安徽新闻咸丰新闻网中石化新闻网中央新闻联播最近发生的重大新闻 中央新闻联播直播宣恩新闻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最近的新闻新闻直播间 嘉善新闻网时政新闻重庆新闻联播甘肃新闻宜春新闻网 广元新闻网新闻报道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科技新闻晚间新闻 杭州新闻网金融新闻杭州新闻昭通新闻网怀宁新闻网 新闻网国家新闻出版署央视新闻客户端宁波新闻河北新闻网 合江新闻网昭通新闻网岑溪新闻网中国新闻周刊金融新闻 最近的新闻天津新闻国家新闻出版署海南新闻青岛新闻网首页 安庆新闻网新浪新闻中心首页新闻发稿河北新闻联播湛江新闻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旗帜杂志社版权所有 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承建 版权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京ICP备18060497号-1,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624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406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