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收拾无良商家?轻则屁股开花,重则倾家荡产

2024-08-10 18:08:25来源:西安新闻网
来源:西安新闻网 西安报业全媒体编辑:张睿 2024-12-0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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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李嵩《货郎图》(局部)

  近日,卫生巾、羽绒服等产品质量问题连上热搜。现代人在对不良商家深恶痛绝的同时,也会很自然地联想到古代,以为古代什么都是天然的、优质的。其实无良商家自古就有,他们不仅心黑,还胆大。不过,在古代造假代价极高,轻则屁股开花,重则倾家荡产,小命呜呼。

  先秦至汉

  物勒工名 永不掉线的监控摄像头

  生活在先秦时期的先民们就已有产品质量的意识。《周礼·司市》中就曾提出“害者使亡”“禁伪而除诈”,意思是要清除市场上有害于国家和老百姓的货物,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担负起相应的职责,即禁止伪劣商品上市,打击欺诈交易行为。《礼记·王制》中也有类似记载:“……用器不中度,不鬻于市;兵车不中度,不鬻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鬻于求;奸色乱正色,不鬻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鬻于市。”这里的“不中度”“不中数”就是指不符合标准。

  造假者实在太可恶了,为此朝廷还专门制订颁布了“市刑”。对于那些玩弄花样欺诈百姓、出售违禁物品或伪劣商品的人,监管部门可以对他们进行罚款或没收货物等处罚。《周礼》对此也有记载,如“察其诈伪饰行卖慝者,而诛罚之”“凡财物犯禁者举之”。

  至春秋战国时期,朝廷对产品的质量保障制度又有了新举措。据《吕氏春秋》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将制造产品的工匠名字刻在器物上,以便于检验产品质量,将责任归究到个人。

  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耳熟?如今电器、螃蟹、燕窝等产品上“溯源码”的灵感就来源于此,而出土文物“齐国右伯君铜权”更是强有力地证明了“物勒工名”这一制度的存在。在齐国右伯君铜权的周身,铸有六个字:“右伯君,西里疸”。“右伯君”是主造官,“西里”是铸造铜权的地点,“疸”为工匠的名字。战国中期以后,除了要刻工匠的名字外,就连制造机构、官职名、工长名也要铭刻。

  这一制度延续到秦汉以后,从最初的官营作坊走进了私营作坊,除了兵器、权衡器外,日常所用的陶器、丝织物等也开始实施。如在咸阳出土的陶器,鼎盖上就刻有陶文“咸亭完里丹器”,记录了工匠的姓名与地址。

  到了汉代,物勒工名制度又进行了升级,于是“骨签”出现了。骨签主要是用于“供进之器”,相当于产品的“质量档案”,详细地记录着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官名、工名、强度、编号等。完全不放过任何一个生产细节,堪称是古代永不掉线的监控摄像头。

  唐代

  立法维权 宰相裴休收到假古董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唐代的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假冒伪劣产品,一不小心还会闹出人命。因此,唐代将市场产品质量管理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规范下来。

  对于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唐律疏议》中有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犯罪情节较轻的,没收货物,处以杖刑;情节严重的,直接按盗窃罪判。惩治了不法分子后,监管的官吏也逃不了要负连带责任:“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知情不禁,或是查而不觉的官吏与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者同罪。

  现代人买到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商品可以在七天内退货,唐代也有商品退换法令。依照《唐律疏议》,买方在购买商品后的三天内,若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找卖方退换;若卖方不退货,可以直接去官府起诉,由官方强令卖方退换。卖方耍完无赖以为没事了?不,还有四十鞭子等着他。

  即使唐代的相关法律已近乎完善,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就连宰相裴休都上了当。不过裴休并不无辜,谁让他整天说自己有一大爱好是收集古董文物。当时裴休有个表亲在曲阜当县令,为了讨好他,就将一件当地农民挖出来的古代器物打包寄给了他。裴休拆开观赏后,认定这是春秋时期的器物,视若珍宝。每天下朝后,他都要把这个宝贝取出来,独自欣赏一会儿。家中来了客人,他也要吩咐仆人将宝贝拿出来给大家观赏。

  一时间,裴休府中拥有一件春秋宝物成为京城里的热门话题,有一学子强烈要求上门一饱眼福。裴休觉得要求不高,可以满足,于是还多邀请了一些学子到府上宴饮。两杯美酒下肚后,裴休开始“人来疯”了:“来人哪,快把我那个春秋的盎取出来给大伙儿瞧瞧!”

  学子们一边看一边赞美,正当裴休美滋滋的时候,中书舍人刘蜕却说这是近代伪造的赝品。裴休有点不高兴:“你这样判断有什么依据?”刘蜕答道:“葵丘聚会确确实实是齐桓公小白生前的事情,那时他还活着,不能以谥号相称,而这件器物上刻着‘齐桓公会于葵丘岁铸’,所以它是一件近代伪造的赝品。”裴休听完恍然大悟,赶紧命人把这个宝贝了许久的假货打碎,然后举起酒杯,一边夸刘蜕有才学,一边尴尬地跟众人笑着说:“来来来,喝酒喝酒。”

  裴休的这段“黑历史”被记载于《太平广记》,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伤人身体,伤人钱包,还伤人面子。

  宋代

  造假出现高峰期 全民清理“白日贼”

  宋代的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市场的繁荣也让商品造假出现了高峰期。宋代的消费者恨不得组成一个“被坑者联盟”,开一场“假货吐槽大会”。

  宋代的奸商离谱到什么程度呢?据宋代士人袁采在《袁氏世范》中记录“如贩米而加以水,卖盐而杂以灰,卖漆而和以油,卖药而易以他物,如此之类,不胜其多”,还有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增加食物的重量……就连《武林旧事》的作者周密都说自己从不买市场上的“鹿肉”,因为“今所卖鹿脯多用死马肉为之,不可不知”。老百姓们对此深恶痛绝,称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奸商“白日贼”。

  事实上,宋代也沿用了唐律的有关规定,但由于市场空前繁荣,管理的难度也成倍地加大。针对假冒伪劣产品漫天飞的现象,宋代朝廷不断下令进行整治。据《宋会要辑稿》载,宋太祖下诏:“民不得辄以纰练布帛鬻于市及涂粉入药,吏察捕之。”太宗下诏:“民所织布帛须及程式……敢违诏复织,募告者,三分赏其一。”此外,朝廷还规定门关、津梁、道路管理机构都有权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宋史》载:“辇道商贩,讥察其冒伪违纵者。”

  除了法律明令禁止外,宋代士人袁采还在《袁氏世范》中建议加大道德宣传:“大抵转贩经营,须先存心地,凡货物必真,必须敬惜。”宋人李元弼《作邑自箴》载:“凡作营运,务要长久取利……切不可货卖假伪物色……剥刻贫民。”

  为了清理这些“白日贼”,宋代的商人们根据自己所经营商品组成了“行会”。行会的首领,通常被尊称为“行首”“行头”“行老”,他们主要负责评定物价以及监察行业内的不法行为。若是买家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直接到行会进行投诉,行会可以对商家进行处罚。

  即使如此,奸商依然没有悔过,就连自幼以读书过目不忘、聪明过人而著称的南宋文学家洪迈也难逃被骗。某天,洪迈出使金国归来,路过开封,于是就在粮油市场上买了一袋小麦。谁知道还没到张家口,小麦就已经发霉发芽,没法吃了。洪迈仔细一看,发现是粮贩子在小麦中掺了水,但由于小麦吸水性强,他当时并没有发现,甚至觉得小麦还挺干燥。这次上当的经历让洪迈下定决心惩治不诚信的行为,他去绍兴担任知府时,严格核查,结果查出四万八千三百多诡户。

  明清

  法律更严格 纪晓岚上了一当又一当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对于打击制假、贩假的犯罪行为有了更加严格的法规。《大明法》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有一段时间,茶叶造假很是猖獗,茶商会在茶叶中掺入滑石粉和白蜡,于是《大明法》又规定:“制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各充军。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对于在盐中掺入杂质的:“凡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你敢造假,我就敢杀。

  明太祖朱元璋不仅关注市场产品质量,对建筑的质量也非常重视。他大概是史上最爱往工地上跑的皇帝了。明代文人祝枝山曾在《野记》里记载道,当初在修建南京城墙时,朱元璋不定期就往修建现场跑。更绝的是,他并不是巡视一番就算了,而是会仔细到每块砖的品质,甚至大手一挥:“把那块地方拆开给我检查一下!”若是发现了有偷工减料、不合程式的行为,朱元璋就会把负责这段工程的所有人抓起来斩了,还“筑筑者于垣中”,把人当成材料砌入城墙,实在太狠了。

  清代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和明代基本上相同,然而著名的大才子纪晓岚还是成了市场上的“大冤种”。他在《阅微草堂笔记》中就曾记录过自己被坑的经历。

  某天纪晓岚在一个小店买了蜡烛,回去后,点了半天都点不着。他心想:“不会上当了吧?”于是拆开检查,发现蜡烛里面全是泥巴,仅仅是在蜡烛的外面裹了层羊脂。

  还有一次,纪晓岚在京城闲逛,看上了明代制墨名家罗小华所制之墨。这个墨“漆匣黯敝,真旧物也”,放在一个旧盒子里,看上去还真的是古墨。纪晓岚心里很喜欢,就把墨买走了。回家后,一试才发现墨是泥巴做的!商家为了看上去逼真,还在表面涂上了白色的霉斑,冒充墨霜。可怜的纪晓岚只好叹息:“人情狙诈,无过于京师。”

  大概被坑骗也是会“传染”的,墨块用泥巴冒充也就算了,谁能想到烤鸭也能离谱到用泥巴做。那是一个悲伤的夜晚,纪晓岚的从兄万周买了一只烤鸭,回家打开发现这鸭子的肉早已被吃完,只剩下鸭头、鸭脖、鸭脚以及完整的骨架。更离谱的是,卖鸭子的小贩将鸭骨架里填上了泥巴,外面糊上了纸,并且将纸染成了烤鸭的颜色,再涂上油。在灯光的照射下,不仅逼真,还诱人。

  虽然纪晓岚没有写这些不法分子的下场,但无论什么时候,任何人在法律法规面前都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从古至今,产品的质量问题一直都在被人们所关注,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我们要以史为鉴,诚信为本,坚决抵制造假、贩假的犯罪行为。

  文并供图/金陵小岱

【编辑:刘欢】

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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