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如何担责?最高法解答
2024-12-06 01:48

欧亚国际二维码(认证)百度信誉V-6344802。浏览:6344802次,点评:100次 好评(100%) 中评(0%) 差评(0%)烧烤炉通风口像蔚来Logo被判赔30万。欧亚国际app下载

  “搭便车”出事故如何担责?

  最高法:适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上述5个案例中,包括“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显示,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提到,“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惠小东】

| 微矩阵
扬子晚报网:零陵新闻网北京新闻中国旅游新闻网遂宁新闻防城港新闻网军事新闻新浪体育新闻新闻出版俄罗斯新闻网平顶山新闻 今日股市新闻新闻背景社保新闻贺州新闻网贵州新闻联播财经新闻金华新闻网汕头新闻宁夏新闻网荆门新闻网 内蒙古新闻网大象新闻德州新闻网宁夏新闻体育新闻 中国新闻网新闻联播文字版安康新闻网最近新闻热点百度新闻头条新闻  科技新闻最新新闻热点事件零陵新闻网金华新闻网聊城新闻  湛江新闻青岛新闻网首页凤凰网新闻163新闻邯郸新闻  西安新闻宁夏新闻新闻稿怎么写邯郸新闻网新闻1+1  太康新闻黄冈新闻网大连新闻经济新闻今日新闻最新头条10条  今日热点新闻晚间新闻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新闻稿搜狐新闻网  头条新闻济宁新闻中国旅游新闻网新闻联播主持人极目新闻

 报纸广告服务 新媒体广告刊例价 技术服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