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搭便车”出事故如何担责?最高法解答

张家口日报 03版要闻 2024年12月05日

欧亚国际网址— --溦 亻言—6344802—】—请认指定客服,打开微信搜索添加即可。11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回应外媒提问“董郁玉被判7年有期徒刑”:中国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违法必究。欧亚国际厅

  “搭便车”出事故如何担责?

  最高法:适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上述5个案例中,包括“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显示,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提到,“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惠小东】


张家口日报:苏州新闻安阳新闻网太原新闻网百度新闻头条新闻北京新闻玉林新闻网江苏新闻网央视新闻直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九派新闻 余姚新闻新闻资讯排行万州新闻南宁新闻cctv1新闻联播数据新闻桐庐新闻网新闻学南昌新闻鞍山新闻 南京新闻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热点大事件包头新闻网威海新闻网 今天刚刚发生的新闻中国煤炭新闻网新闻安徽新闻联播中天新闻  内蒙古新闻联播包头新闻网中央新闻联播直播新闻的定义西安新闻  中国新闻周刊央视新闻频道中国评论新闻网国务院新闻办新疆新闻联播  极目新闻怀宁新闻网环渤海新闻网通城新闻新浪新闻  中央新闻联播直播新浪新闻首页越牛新闻香港新闻网荆门新闻网  甘肃新闻玉林新闻芜湖新闻金华新闻网重庆新闻联播  新闻稿件江西新闻网社会新闻宜宾新闻网新闻频道13在线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