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受损 商业银行能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吗?
2024-12-09 13:24

欧亚国际联系电话(认证)百度信誉V-6344802。浏览:6344802次,点评:100次 好评(100%) 中评(0%) 差评(0%)烧烤炉通风口像蔚来Logo被判赔30万。欧亚国际客服电话

  个人征信记录 商业银行不能消除仅能报送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茹超峰 代文官

  个人征信系统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身份证,一旦个人征信受损,将严重影响公民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如果在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免除的情况下,是否能及时要求相关商业银行消除不良记录、恢复名誉呢?

  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商业银行名誉权纠纷案表明,商业银行不能消除个人征信记录,仅能按程序履行报送消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

  “您曾在我们银行为李某担保过一笔贷款,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您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要求您依法承担保证责任。”2024年1月,王某突然接到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接到电话后,王某赶紧找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您办理信用卡、车贷或者是按揭住房贷款会受到影响,会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还不能担任国内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企业高层,还会影响到子女的就业、政审等。”听了律师的解答,王某查询发现,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那笔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27日,保证期间为到期之日起两年。在保证期间内,某商业银行自认未向其主张过权利,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2024年10月,王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某商业银行诉至渑池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其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义务,为其恢复名誉,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元。

  “经过查询,的确发现自己在被告处有不良征信记录。但事实上,我在被告处没有为任何人提供过借款担保,也没有在任何一份借款担保合同上签过名,被告方伪造担保事实,致使我不良征信记录产生,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应当依法纠正。”法院在审理时,王某说。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商业银行于2025年4月30日前履行报送消除王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遇到王某类似的情况时,会直接起诉要求商业银行消除个人的不良征信记录,那么商业银行是否有权利直接消除个人不良消费记录呢?若银行未及时消除,是否侵害了个人的名誉权,应当赔偿损失呢?

  “人无信而不立,个人信用关乎到一个人的信用评价,良好的信用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银行交易等方面,要有一个好的信用记录,从而获得更多更好资源。”承办法官葛秋燕说,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该条款明确了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不是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者,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没有直接改写或删除的权利。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亦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足见商业银行确实具有如实报送的义务,即在自然人因履行义务、商业银行免除等原因致清偿责任已经免除的,商业银行具有如时报送消除自然人不良记录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其主张过权利,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被告银行具有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消除原告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葛秋燕解释说。

  针对商业银行未及时变更、删除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是否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问题,葛秋燕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受法律保护。但这种评价的高低,是基于客观事实发生的。自然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客观事实,是其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有不良记录的原因,客观真实地体现着自然人的信用状态。自然人的清偿责任免除后,商业银行不具备改变自然人因自身未清偿债务造成的社会评价的责任和能力。如果当事人以其还款责任已经免除、商业银行未及时报送相关变更信息为由,请求商业银行为其恢复名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编辑:于晓】

| 微矩阵
扬子晚报网:客家新闻网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直播安徽新闻联播兰溪新闻网国务院新闻办腾讯体育新闻辽阳新闻网朔州新闻网桐乡新闻网铜陵新闻网 新闻湘西新闻网中国交通新闻网台湾新闻滚动新闻泸州新闻网河南农业新闻温州新闻联播焦作新闻海口新闻洛阳新闻 新闻媒体咸宁新闻网搜狐新闻客户端江山新闻网宜宾新闻网 湖南新闻联播极目新闻保山新闻网杭州新闻平阳新闻网  广元新闻青海新闻网马克思主义新闻观银川新闻网每日新闻  新闻图片昭通新闻网邯郸新闻新闻发布会最近的新闻  张家口新闻网岑溪新闻网晋江新闻网国际新闻界经济新闻  运城新闻网宜昌新闻体育新闻新浪网新闻周刊新闻直播间  今日热点新闻新闻发布深圳新闻网淄博新闻网仪陇新闻网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宁夏新闻网恩施新闻网江西新闻达州新闻网

 报纸广告服务 新媒体广告刊例价 技术服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