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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常健、唐颖侠:人的尊严观如何在中华文化中传承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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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1月29日电 题:人的尊严观如何在中华文化中传承开新?
——专访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颖侠
中新社记者 安英昭
“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日前在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举办。维护人的尊严,被普遍认为是确立人权的基础和目的。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五次提到“尊严”的概念。
“中华文化中有关人的尊严的学说源远流长,先秦时期‘人为贵’的主张是对人的尊严最具代表性的表述。”近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颖侠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时表示,中华传统文化的尊严观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实现返本开新,对当代中国人权观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人的尊严观是如何起源和发展的?
常健:在中华文化的远古时期,神灵崇拜占据重要地位,如商代人笃信神灵,以占卜获取神灵指示,其统治者相信祖先与天帝同在可保王位稳固。周伐商纣时提出“以德配天”,周代统治者开始更多关注天下苍生,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至春秋时期,“人为贵”理念兴起,先秦文献中多有相关主张和争论。后世历代思想家从多个角度论证“人为贵”。
其一,人为“天地之心”,有理性智慧。孔子提出“人者,天地之心也”,《礼记》中也有相关表述,孟子认为人类有心思之官能思维,荀子认为人有知性可以知物之理,东汉王充、三国王肃、北宋张载、明代王阳明等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人的心灵和理性智慧。
其二,人具备道德思辨能力。荀子认为人区别于禽兽的高贵之处,在于能够辨伦理、明道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董仲舒进一步认为人在道德上的自知之明是人的高贵之所在。
其三,人有四端,具备道德选择和发展潜能。孟子认为人生来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个善端,可发展为仁、义、礼、智“四德”,且这种发展道德的潜能人人平等享有。儒家认为人有“善端”,所以需要道德教育。
其四,人受命于天,行仁义礼智信五常之性。董仲舒以人的生理结构与天时地貌对应论证人的高贵,认为“唯人独能偶天地”“唯人独能为仁义”;宋明理学的周敦颐、程颐、朱熹等也有相关论述。
这些论证构成了中国古代尊严观的四个层次,形成了“道德尊严观”。其价值主要在于,首先将人的道德自觉和责任意识作为尊严的基础,指明了人之尊严的重要维度,人是具有道德自觉和责任意识的存在,这是人享有人的权利的重要先决条件。其次,以人的道德发展潜能作为尊严平等的依据,区分了人的道德发展潜能和道德践行实现,前者为人人平等的人格尊严提供了人性基础,后者决定了现实的道德地位和评价。最后,在中国古代社会关系中定义人的尊严,预设了“社群的”个人概念,通过个人在家庭等关系中的行为实现价值和尊严,且尊重他人尊严也能确认自己的尊严。
中新社记者:近代以来,西方自由、人权等观念传入,中国传统的道德尊严观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常健:近代以来,随着时代变迁和西方自由观念传入,中国道德尊严观发生了视域扩展。
明末清初黄宗羲分析了“心”的“无本”与“万殊”,强调人心自由,王夫之继承“人为贵”思想,强调人为“天地之心”,人有“自知之明”和“日新之命”,主张“天人相分”,人具有主动创新能力,在社会中可自主自立。
严复和章太炎最早将西方“自由”观念介绍到中国。严复将自由定义为“各尽其天赋之能事,而自承之功过者也”,提出“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强调要为个人自由划定界限,处理好个人自由与国群自由的关系,认为当时中国应将国群自由置于小己自由之前。章太炎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发掘自由元素,认为庄子的“无待”体现自由精神,孔子以来的“依自不依他”精神是传统文化中的自由精神,通过对“自性”的分析强调个人独立性和人格权利保护。
在维新运动中,康有为和梁启超早期认为“数百年来世界之大事,何一非以自由二字为之原动力者耶”,后期则认为中国人个人自由足够,应更注重团体自由,且自由应包含服从法律,缺乏法律制约的自由如洪水猛兽。
孙中山早期受西方思想影响倡导人权与自由,后期反思西方自由学说在中国的适用性,认为强调个人自由会导致一盘散沙,中国应争取国家自由。
新文化运动中,胡适、陈独秀、李大钊等积极倡导自由民主。现代新儒家学者张君劢强调,人生是自由行为过程,认为儒家注重精神文明,追求精神自由能促进个人和民族文化发展,国民应养成自由人格,国家应保障个人自由发展,个人自由应受国家权力制约且与民族大自由相互依存,同时应区分国家行政效率与社会生活中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中新社记者:中国尊严观在传承与创新中,对当代中国人权观产生了哪些影响?
唐颖侠: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形成和发展的尊严观,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实现返本开新,对当代中国人权观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在尊严主体上,中国共产党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人为贵”“以人为本”理念,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强调人民是历史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理念的确立,使当代中国人权观更加注重人民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发展的有机统一,保障人民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项权利,让人民真正成为人权事业的主体参与者和受益者。
在尊严基础上,中国通过多年努力,使数亿人口摆脱贫困,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的尊严。中国倡导各国共同消除贫困,营造人人享有尊严的前景,也体现了其在全球人权事业中积极承担责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担当。
在尊严内涵上,从内心精神自由扩展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尊严重要内容,将发展权作为首要基本人权,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参与政治生活权利,实现多种民主形式相统一。这使当代中国人权观更加丰富立体,既关注人民物质生活改善,又注重精神文化需求满足,既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在尊严平等上,继承“虽负贩者必有尊”理念,强调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平等保障。如保障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关心残疾人,使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等。这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在平等保障方面的全面性和细致性,确保不同群体的尊严和权利都能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在尊严保障上,从传统德治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中国共产党强调依法维护和保障尊严与权利,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引导公民依法维权和履行义务,开展人权宣传教育,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公职人员人权知识培训。这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人权观念深入人心,推动人权实践不断发展。
在尊严范围上,将尊重人的尊严视为全人类共同价值。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各国共同享受尊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还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进步。这表明当代中国尊严观和人权观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
总之,中华尊严观为当代中国人权观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坚实的理论基础,推动着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并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完)
受访者简介:
常健,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人权理论与制度、公共治理与冲突管理。出版《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当代中国权利规范的转型》《中国人权保障政策研究》等学术专著,编写《欧美哲学通史》(现代哲学卷)、《公共冲突管理》《领导学教程》等教材,担任《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副主编、《中国人权在行动》系列丛书主编,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参与多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多部政府人权白皮书的起草工作,多次作为中国人权研究会代表团成员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和边会并作发言。
唐颖侠,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政府法治智库专家。《人权研究》期刊编委会委员、《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审稿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人权法、气候变化法,多年来致力于人权指数、环境权利、儿童权利、气候变化与人权等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