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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省安溪县男子郑隆(化名)认识了比她小三岁的女子黄静(化名),并迅速坠入爱河,选择结婚。
但三个月左右,两人的关系出现裂痕,他向当地公安投案并反映了妻子身上的“秘密”:黄静此前伪造户籍,早已跟远在四川安岳的易某某登记结了婚。
但让郑隆意外的是,除了妻子因重婚罪获刑外,他也被判重婚,获刑六个月。
出狱后,郑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今年2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安溪县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隆无罪。
从有罪变成无罪后,郑隆决定为自己的名誉和损失讨说法。2024年11月14日,他的申诉获得回应,法院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公告,向郑隆赔礼道歉。
11月20日,记者联系到郑隆,他申请的国家赔偿已得到法院支持。下一步,郑隆还希望能够在民事赔偿部分得到支持。
妻子的“秘密”
郑隆是一名80后,他告诉记者,当初在认识黄静时,知道她曾结过婚,还有3个孩子。
结婚后,他也知道了妻子曾冒用名为“吉某某”的身份,在2014年与四川安岳的易某某登记结婚,“我跟黄静去补办结婚证的时候,她是没有领过证的,(之前)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去领的结婚证。”
2021年8月11日,郑隆主动来到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反映了妻子的重婚行为。同年11月,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郑隆明知黄静于2007年就已经与他人结婚并育有三个孩子,还是在安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郑隆的刑事责任。
该案在安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郑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黄静也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还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庭审牵出“案中案”
郑隆告诉记者,起初,在一审判决时,他并不了解“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他选择认罪认罚,并未提出异议。但在服刑出狱之后,他咨询了律师,有律师告诉他,他的这种情况,有可能并不应该被认定是“重婚罪”。
为此,他开始申诉。在这个过程中,他逐渐发现,自己的情况,可能需要依据事实婚姻的时间条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区分看待。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郑隆,明知黄静(另案处理)于2007年以易某某之父(另案处理)为其伪造的“吉某某”的户籍,已与易某某登记结婚且育有三孩后,又于2021年5月20日与黄静在安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对于上述情况,郑隆表示自己是知情的。“因为,黄冒用别人的身份去领的证,而她也并没有离婚,我们之间的婚姻是有效的。”他举例说,易某某没有跟吉某某离婚,那么,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他人补办结婚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呢?
而他的这个疑问,也成为了法院开庭审理时的争议焦点。记者注意到,案件再审时,该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郑隆与黄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应当准许离婚?二是,黄静是否应当向郑隆支付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应当支付,应当支付多少?
2024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闵刑申75号再审决定,指令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再审决定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从有罪变无罪,男子申请并获国家赔偿
郑隆的不断申诉,终于获得了一些回应。2024年2月18日,安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并于今年10月份作出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郑隆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法予以纠正。决定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郑隆无罪。
从有罪变成无罪,但郑隆曾经被羁押以及期间遭遇的损失,怎么办?郑隆提起了国家赔偿。
在一份由安溪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载明,2024年7月11日,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决定撤销易某某与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补领的结婚登记证,法院审理认为,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的行为,没有形成新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且该补领的结婚登记证现已被依法撤销。
最终,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向国家赔偿申请人郑隆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184天的赔偿金85088.96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支付因申诉支出的交通费、邮寄费500元,并且,法院还需要在省级媒体发布公告,为赔偿申请人郑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已刊登公告赔礼道歉
2024年11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在福建法治报刊登公告称:我院审理的郑xx重婚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郑xx未提出上诉,后郑不服判决进行申诉。2024年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刑申75号再审决定,指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21)闽0524刑初1436号进行再审。本院立案再审后,于2024年8月8日作(2024)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21)闽0524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建煌无罪。(2024)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于2024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我院现发布公告:无罪,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郑建煌赔礼道歉。
11月20日上午,记者与安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取得联系,该法院立案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这边确实是有一起郑xx的案子,法院已经改判了,但是具体情况需要跟经办法官联系。”同时,对于这一道歉公告的真实性,这名工作人员也告知,可以在相关网站和平台上查询,“既然已经公告了,是可以查询到的。”
郑隆告诉记者,他认为改判无罪,这应该是他申诉请求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在刑事部分,相当于是认定我无罪了,但是在民事部分,泉州中院还是维持的一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郑隆与黄静的婚姻无效,对郑隆提出的应该由黄静来承担两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等诉求不予支持,维持法院(2022)闽05民终516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解读
“重婚罪”的判定要区分多种类型
对于该案引发的争议,记者也咨询了案外律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该案改判的关键点在于,黄静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文书证实,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撤销了易某某与黄静冒用吉克某某的身份于2014年6月19日的补领结婚登记证,“也就是说,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的行为,没有形成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且该补领的结婚登记证现已被依法撤销。”
那么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郑隆和黄静原审虽然明知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等情况,仍与黄静登记结婚,“虽然郑隆和黄静可能自认为进行了重婚的行为,但因为安岳县的婚姻并不合法、合规,所以郑隆、黄静自认为重婚的登记行为并未侵犯受重婚罪保护的法益,两人并不构成重婚罪。”
胡磊律师说,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构成重婚罪的关键,但是,不论是重婚还是同居,均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比如,法律上的“重婚”概念界定是,即前一段婚姻没有解除,又跟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都已构成重婚,而事实上的“重婚”指的是前一段婚姻没有解除,又跟他人对外长期以夫妻关系为名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不仅要惩罚婚内重婚者,还要惩罚与之重婚的“第三者”。但不知情情况下的“被动第三者”,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重婚罪。”(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