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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针孔摄像头安装工佣金上万元?律师:帮偷拍黑产装摄像头或被视作共犯

来源:川观新闻  作者:江芸涵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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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21日电 20日,媒体报道酒店偷拍黑产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报道中指出有“酒店针孔摄像头安装工佣金上万元”,此外,有“民宿老板也成为偷拍产业链的一环”。那么,前述设备安装者和酒店民宿经营者,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对中新网表示,帮助安装偷拍设备的人,虽然可能没有直接拍摄或传播偷拍视频,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众住宿场所的经营者也有责任确保顾客的隐私不被侵犯。若酒店经营者未能尽到相应的检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房间内的偷拍设备,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条,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帮助安装摄像头的人如果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非法行为,且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他们会被视为共犯。如果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刑法》27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酒店经营者与偷拍黑产人员存在勾结、纵容或故意隐瞒偷拍行为,同样属于共同犯罪。

  除上述偷拍黑产“协助者”外,岳屾山律师还分析了主要组织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岳屾山指出,偷拍黑产的主要组织者是整个犯罪链条的核心人物,他们不仅直接参与偷拍,还通过网络等渠道传播和出售偷拍视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偷拍者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方面,以牟利为目的,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文件,以贩卖、传播方式予以公开,不仅侵犯他人隐私,而且该偷拍视频公开后具有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的客观属性,符合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组织者还可能触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未贩卖、传播的,如果相关设备经鉴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偷拍黑产中,被偷拍者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会受到损害。岳屾山分析称,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均属于公民的人格权,《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此之外,被侵权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偷拍黑产的危害不仅在于侵犯个人隐私,它还对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造成了严重影响。偷拍视频的传播不仅破坏了受害者的私人生活,还可能被恶意剪辑、传播,造成受害者的名誉损害,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此外,偷拍黑产背后形成的产业链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发展,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公共信任。因此,除了加强对偷拍设备的管理外,还需加强对互联网平台、支付平台等环节的监管,打击视频传播和交易行为,形成全方位的法律防护网。(完)

【编辑: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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