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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文保障亚冬会人员、物资入境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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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3日电 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为支持哈尔滨举办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海关总署近日制定《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明确亚冬会暂时进境物资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亚冬会组委会或其他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哈尔滨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同时,在主要口岸设置亚冬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亚冬会出入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全文如下:

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亚冬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亚冬会及测试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

  一、信息备案

  哈尔滨海关为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委会(以下简称亚冬会组委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有关手续。为便于亚冬会物资、人员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亚冬会组委会或其他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亚冬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

  二、暂时进境物资担保

  对亚冬会暂时进境物资,由亚冬会组委会向哈尔滨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形式(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办理担保。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持亚冬会组委会出具《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附件1)和《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附件2)办理通关手续,可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担保。

  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

  (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附件3)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亚冬会组委会提供《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代表团进境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附件4)、《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代表团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附件5)、《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代表团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附件6),由亚冬会组委会出具《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附件7)。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境外代表团需提前向亚冬会组委会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亚冬会组委会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进境物资应当符合《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件8)和《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件9)要求。

  四、进境物资通关

  (一)暂时进境物资。

  亚冬会暂时进境物资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亚冬会组委会或其他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哈尔滨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亚冬会物资,境外代表团或报关代理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亚冬会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亚冬会组委会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对亚冬会比赛、训练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进境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对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可免于检验。

  (二)免税进境物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对亚冬会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哈尔滨亚冬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免税商品范围及数量确定前已运抵口岸的比赛用消耗品,亚冬会组委会可凭其出具的《证明函》《物资清单》及税款担保先予放行;待享受免税政策比赛用消耗品范围、数量清单印发后,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其他免税进境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租赁物资。

  以租赁方式进境的亚运会物资,海关按照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

  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1.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2. 药品。

  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代表团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亚冬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境外代表团通过托运入境的用于本团队使用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本团队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

  3. 比赛用枪支弹药。

  赛事所用进出境枪支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运输的相关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应当复运出境。

  4. 机电产品。

  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境内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5.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6.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7. 其他。

  其他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物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

  1. 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口、指定场地监管等管理制度。

  (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口岸检疫后运抵指定场地,哈尔滨海关实施检验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亚冬会组委会提出的亚冬会食品安全标准。亚冬会组委会未提出有关要求的,应当符合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等。

  (1)境外代表团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亚冬会组委会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

  (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 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进境物资监管

  (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

  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哈尔滨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亚冬会组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亚冬会组委会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哈尔滨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哈尔滨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哈尔滨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境外代表团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

  亚冬会组委会对进入各类接待酒店的境外代表团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代表团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该代表团使用。上述剩余物资在哈尔滨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三)亚冬会入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

  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各类接待酒店现场或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亚冬会组委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各类接待酒店或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各类接待酒店或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亚冬会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巡查实地监管。

  哈尔滨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亚冬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亚冬会组委会以及境外代表团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

  六、人员及个人物品

  (一)人员。

  接受入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按规定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卫生检疫工作。入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入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

  (二)个人物品。

  个人携带的合理自用一般生活物品进境,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境外代表团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亚冬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亚冬会组委会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亚冬会组委会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亚冬会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要求。

  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公布)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经亚冬会组委会身份注册,持有确认函的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器材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亚冬会组委会推荐如下口岸作为亚冬会人员出入境口岸:

  1. 官方出入境口岸: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2. 推荐出入境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二)亚冬会组委会指定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作为亚冬会官方物资出入境口岸。

  (三)在主要口岸设置亚冬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亚冬会出入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四)各赛事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亚冬会组委会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五)对专供境外代表团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

  (六)亚冬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适用于亚冬会及其筹备期间(从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编辑:张燕玲】

编辑: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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