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如何担责?最高法解答

2024-12-06 06:09来源:中国新闻网

人工智能朗读:

欧亚国际登陆(认证)百度信誉V-6493007。浏览:6493007次,点评:100次 好评(100%) 中评(0%) 差评(0%) 海南一五星级酒店过冬套餐160元一晚。欧亚国际电话

  “搭便车”出事故如何担责?

  最高法:适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上述5个案例中,包括“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显示,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提到,“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惠小东】

深圳新闻网:新闻编辑室新浪新闻网搜狐新闻泸州新闻网新闻结构广西新闻山西新闻网新闻袋袋裤新闻联播主持人读卖新闻 秦楚网十堰新闻崇左新闻网搞笑版新闻联播千岛湖新闻网南海新闻河北新闻网洛江新闻网晋江新闻网中国交通新闻网建德新闻网 杭州新闻军事新闻浙江新闻聊城新闻南充新闻网 太原新闻新闻通稿中央新闻社会新闻外交部新闻发言人  央视新闻频道直播安康新闻网十堰新闻凤凰新闻铜陵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山东新闻玉林新闻网东森新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乐山新闻网宜宾新闻网湖南新闻网黄冈新闻网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北京新闻新闻网百度新闻337p人体粉嫩胞高清大图百度新闻头条新闻  房地产新闻合肥新闻凉山新闻网乐山新闻网贺州新闻网  cctv新闻山东新闻联播郴州新闻网中国经济新闻网江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