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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2个部门联合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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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西宁11月28日电 (李隽白杨)28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近日,该厅会同青海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等22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

资料图为小学生在校做眼保健操。李隽 摄

  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今年9月底,我省首次流动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已完成,目前流动儿童人数为2455人,之后我们的工作将转为常态化。”青海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副处长旺姆说,《实施方案》首次将流动儿童群体纳入关爱保护范围,主要意义在于打破地域、户籍壁垒,持续缩小流动儿童与户籍儿童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差距,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更加公平、便利、优质的服务。

  据悉,青海省安排部署了14项重点工作任务,细化梳理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6个方面21项具体关爱服务项目“青海清单”,为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实做细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和关爱保护提供了工作指南。

  《实施方案》要求摸底排查以县为单位,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统筹使用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等各类资源推动工作落实,坚持边摸底排查、边建立台账、边实践探索、边总结经验,持续提升关爱保护质量。

  青海省将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比例,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医保部门将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残联将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等。

  《实施方案》要求青海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级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青海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参与流动儿童关爱服务,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完)

【编辑:惠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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